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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 首页新闻资讯微信/QQ等聊天记录不能作为讨债的凭证 发布时间:(2016/5/27)

微信/QQ等聊天记录不能作为讨债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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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无锡法院依法调结一起借贷双方利用微信平台进行款项交付,被告既未出具借条又拒绝还款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绍兴市谢氏商务信息有限公司是专业从事在绍兴讨债服务的绍兴知名讨债公司,具有多年讨债经验、体系完整、人员组成精干、装备配置先进,是绍兴讨债公司中综合性服务组织联盟。

  承办此案的讨债公司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做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李会姣主张刘启发尚欠其借款1.8万元,其须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而李会姣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无法充分证明其与刘启发之间的借贷关系及具体借款数额多少,且刘启发予以否认,该聊天记录很难证明李会姣的主张,李会姣负有继续向法院提供款项支付等其他证据的举证责任,若无法提供,那么她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90后的李会姣与刘启发曾是一对恋人。李会姣称,2015年春,两人通过网络相识,后发展为恋人。自2015年7月起,刘启发因资金困难,断断续续向李会姣借款合计5.6万元,因两人关系尚好,她没有让刘启发出具借条等借款凭据,想着刘启发以后不至于不还钱。之后,双方分手,李会姣因需要用钱多次向刘启发催讨借款,刘启发陆续还款,但还剩1.8万元迟迟未还。经多次催讨无果后,李会姣于今年4月将刘启发告上法庭。

  起诉时,李会姣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仅有她与刘启发以前的微信聊天记录,再无其他证据。微信记录上显示的也只是昵称,并非真实姓名。承办讨债公司通知刘启发领取应诉材料时,刘启发对李会姣所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涉及的微信昵称、借款时间、借款数额、尚欠款项等情况都予以否认,并称他并没有欠李会姣相关款项,请求法院判令驳回李会姣的诉讼请求。承办讨债公司耐心向双方了解情况,不断做刘启发的思想工作,刘启发终于承认了李会姣诉称的借款,但表示其经济困难,目前无力一次性还清借款。经讨债公司多次调解,促成双方达成了由刘启发分6期偿付李会姣1.8万元的调解协议。

  讨债公司提醒说,朋友之间的借款往来,出借人应尽量通过银行转账、汇款等方式支付,注明款项用途,妥善保管转账、汇款凭据;若用微信、支付宝等支付方式支付的,也要及时要求借款人出具载明“出借人、借款人、借款时间、借款金额、借款用途、支付方式、利息约定、还款时间”等的书面借条,以免日后双方发生纠纷时,出借人因举证困难而面临败诉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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